新《安全生产法》对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涉及培训内容、学时要求及管理措施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培训内容要求 基础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岗位技能要求员工需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技能,了解事故预防、职业危害控制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学时标准 一般行业新员工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高危行业 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三、管理措施 培训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全员安全培训工作,需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
培训方式 优先采用自主培训,条件不足时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 档案管理需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学时及考核结果。
监督机制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及地方监管部门对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高危行业需定期报告培训情况。
四、其他要求全员参与 :新法强调“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所有从业人员均需接受培训,不得以岗位技能等级、工种等为由免除。
权利义务告知 :培训需包含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其责任意识。
以上规定旨在通过系统化培训提升全员安全素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