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高中的命名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办学主体和层次 :办学主体为省直有关部门和行业的,可冠以“XX省”字样,其他学校均按学校隶属关系或所在区域冠以市(县、区)名,不再冠以“XX省”字样。
县属学校若冠以省辖市名称,其后应明确县域名称。
突出办学特色和专业优势 : 根据学校的办学行业、专业特点或序列等冠以限定词,以体现学校的特色和优势。 体现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或地域 : 学校名称应明确反映其所在的行政区域或地域,以便于识别和定位。 简洁易记 : 名称应简洁明了,便于学生和家长记忆。 避免使用特定词汇 :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民办学校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
其他注意事项 :已设立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符合命名规定的,最迟在2017年底前按照现行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权限,履行程序办理更名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新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均应使用规范名称。
综合以上规则,职业高中的命名应简洁明了,体现学校所在区域和办学特色,同时符合办学主体和层次的要求。例如,“XX市XX职业高级中学”或“XX省XX技工学校”等名称都是符合规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