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职高配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低岗高聘 :定义 :高于任职要求的聘任,即聘用高于实际岗位职称的人员。例如,一个中级职称岗位却聘用了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常见情况 :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低级别岗位配置高职务干部,如乡镇正科级行政单位配备副处级资格的党政负责人。
高职低聘 :定义 :高职称岗位聘任低职称人员,与低岗高聘相反。
通常情况 :较少见,因为人事上有明确规定,通常允许低职高聘,但很少允许高职低聘。
技术岗低职高聘 :定义 :选择具有较高技术能力的人员,在原有职分的基础上,调整其职务等级,晋升其职级,并给予适当的聘任津贴。
具体办法 :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但必须符合技术岗位聘任条件,并在劳动合同中进行规定。
公务员高低配 :定义 :上一级公务员兼任下一级职务,实质上是一名公务员自身有两个层级的职务。
常见情况 :如党委常委兼任下一级市县区党委书记。
领导高配 :定义 :提高行政级别,拉高其在党内的地位,获得更多话语权。
常见情况 :如地级市中的市委常委单位高配领导,如市委组织部长、市委宣传部长等,在“三定方案”中,这些单位一把手虽为正处级单位,但高配为副厅级。
建议低职高配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以避免出现不合理或违规的现象。建议用人单位在实施低职高配时,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要定期对高配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能够胜任相应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