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收取入职培训费的行为通常属于违法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与法律条款 《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培训费用应从企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仅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时,方可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不得超过培训费用或服务期未履行部分的分摊额。
其他相关条款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担保、财物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需出具证明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二、违法情形与处理方式 以培训为入职条件若单位以缴纳培训费作为入职前提,劳动者有权拒绝,并可要求退还已缴费用。若单位拒绝,可向劳动部门举报或提起仲裁。
已缴费用退还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提供培训合同或服务期协议,证明培训与个人的服务承诺关联。若无明确约定,单位无权扣留费用。
特殊情况处理若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如违反服务期约定)导致单位损失,单位可要求赔偿,但赔偿额不得超过未履行服务期部分的分摊费用;
若单位以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如“保证金”“押金”),可能涉及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违法情形,需承担行政处罚。
三、维权建议拒绝缴纳 :直接拒绝以培训费作为入职条件,并保留证据(如沟通记录、转账凭证);
要求退还 :已缴费用可书面申请退还,或通过劳动仲裁、诉讼途径维权;
法律救济 :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委托律师提起仲裁或诉讼。
综上,单位收取入职培训费无法律依据,劳动者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