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收取培训费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禁止性规定《劳动法》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培训费用应从企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劳动者收取。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财物,包括培训费、押金、资料审核费等。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以招聘为名收取不正当费用,用人单位更不得以此为由向劳动者索要财物。
二、违法行为的常见形式入职捆绑收费 :以高薪、名企为诱饵,要求缴纳培训费、服装费、体检费等,实际不提供承诺岗位或试用期即解雇。
培训后不履约 :收取费用后不提供培训或以岗位不匹配为由解雇。
“人间蒸发” :收取费用后企业消失,劳动者无法获得承诺服务。
三、维权途径拒绝缴纳
若用人单位以培训为名收费,劳动者可当场拒绝缴纳,并保存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合同条款)。
要求退款
已缴纳的费用可要求退还,可通过劳动部门举报或仲裁维权。
法律处罚
用人单位若违反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退还费用,并处以罚款(每人500-2000元)。
四、注意事项合同条款 :若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培训费由劳动者承担,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试用期与费用 :试用期时长与合同期限相关(3年以上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培训费本身仍属非法收费,不受试用期影响。
综上,用人单位收取入职培训费无法律依据,劳动者应依法拒绝并采取维权措施。若遭遇此类问题,建议优先通过劳动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