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打耳光 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将受到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如果行为造成轻伤,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培训学校在管教孩子时,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采用合理的教育方式,制定适当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不对孩子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侵害。任何形式的体罚,包括打耳光,都是不被允许的。如果发生此类事件,相关责任人将面临行政处分、解聘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