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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适用自甘风险吗

自甘风险原则主要适用于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并且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形。对于风险较低且可控的培训、教学、排练等活动,一般认为不属于自甘风险。此外,体育培训机构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并非‘其他参加者’,因此无权以自甘风险规则作为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具体来说,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

活动性质 :活动必须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如体育竞技、危险性的娱乐休闲活动等。

参与自愿性 :受害人必须是自愿参加该活动,而非被强迫或诱骗。

损害发生 :损害的发生必须是由于其他参加者的行为,且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在培训活动中,如果培训项目本身风险较低且可控,或者培训机构已经采取了适当的安全措施,那么受害人通常不能依据自甘风险原则要求培训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如果培训机构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受害人损害的发生,那么培训机构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 培训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的情况较为有限,主要适用于风险较高的文体活动,并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对于风险较低且可控的培训活动,自甘风险原则通常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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