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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搞对象犯法吗

培训机构搞对象是否犯法,取决于具体的情况。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分析:

培训机构人员与未成年学生发生性关系的情况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论处。 强奸罪:如果上述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强迫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应认定强奸罪,并从重处罚。 培训机构人员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师德失范行为:如广西百色祈福高级中学教师唐某某被举报性侵未成年学生,并致学生自杀身亡的事件,唐某某的行为涉嫌师德失范,并且可能涉及强奸罪等刑事犯罪。

综上所述,培训机构人员在与未成年学生发生性关系时,如果存在特殊职责并且违背了学生的意志,可能会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或强奸罪。此外,培训机构人员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也可能涉及其他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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