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前进行培训并收取培训费的行为,通常属于违法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一、培训费的合法性基础 岗前培训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实施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但这一条款的适用前提是培训属于 专项培训 ,且需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期及违约金条款。
岗前培训与一般培训的区分专项培训 :指用人单位为特定岗位或技能提升而组织的培训,如专业技能培训、管理能力培训等。
一般培训 :指日常业务技能或通用技能培训,如入职培训、安全培训等。此类培训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从工资中扣除。
二、工资扣除的违法性直接扣除培训费 :若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前进行培训即要求扣除培训费,且未提供专项培训或未签订服务期协议,则属于 变相未足额支付工资 ,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规定。
特殊情况处理 :若培训属于专项培训且已签订服务期协议,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需符合以下条件:
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
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不得影响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的正常工资调整。
三、劳动者的维权途径要求返还培训费 :若培训未提供专项培训或服务期协议,可要求用人单位立即返还已扣除的培训费。
解除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以培训为名变相扣薪,或违反服务期约定收取不合理违约金,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第四十条“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或诉讼 :若协商无果,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四、注意事项服务期协议的合理性 :即使签订服务期协议,用人单位也需确保协议条款符合法律法规,避免因条款瑕疵导致协议无效。
工资调整机制 :服务期约定不得限制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仍有权享受正常的薪资增长。
综上,若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前收取培训费且未提供专项培训或服务期协议,直接从工资中扣除的行为违法,劳动者有权要求返还费用或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