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教委及教育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录播课是否属于教育培训需要结合具体形式和场景进行判断,主要分为以下情况:
一、录播课不属于教育培训的情形 学生自主学习性质若录播课是学生自主选择观看,未涉及教师与学生的直接交互(如直播互动),则通常不认定为培训行为。
产品性质界定学习机或平台内置的录播课属于教育产品,而非培训服务。例如,学习机内的课程是预录制内容,学生可随时观看,不涉及实时教学互动。
二、可能被认定为培训的情形 直播课程若录播课以直播形式开展,且包含教师与学生的实时互动(如问答、作业辅导等),则可能被认定为培训服务。
超前超标学科类课程若录播课涉及超前教学内容或超出教学大纲标准,且未取得相关资质,可能被认定为违规培训。
三、政策依据与建议政策依据 :教育部《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明确将“培训”定义为需包含师生直接交互的活动,而录播课因缺乏实时互动,通常不符合该定义。
建议 :家长在选择教育产品时,应关注课程性质,避免混淆。若对课程内容或资质存疑,可向教委或市场监管部门咨询。
综上, 纯录播课(如自主观看的学习机课程)不属于教育培训范畴 ,但需注意区分直播课程与录播课程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