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训期间劳动关系的合法性问题,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可总结如下:
一、劳动关系认定 用工即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培训期间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培训是用人单位为提升员工技能而安排的活动,属于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因此培训期间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二、工资支付义务 工资支付标准培训期间用人单位需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工资限制若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特殊情况处理若用人单位以“试岗期”“培训期”为由拒绝支付工资,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约定。
建议劳动者保留证据(如培训记录、工资条等),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权。
三、其他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签订建议用人单位在用工后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及时签订的需支付双倍工资。
服务期约定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不影响按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报酬。
加班工资计算培训期间若安排加班,需按不低于工资150%的标准支付报酬。
综上,培训期间劳动关系合法,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工资支付义务。若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