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民房不得作为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具体要求如下:
一、明确禁止使用民房 基本规定新修订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明确禁止使用居民住宅、医疗卫生用房、车库等不适宜场所开展培训活动。
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住宅属于专属于特定人的不动产,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若需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如培训机构),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相关配套要求 场所标准培训机构需配备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且教学区域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设置独立的教学和办公区域。
安全与资质必须符合建筑、消防、卫生、抗震等安全要求,配备视频监控和数据存储设施。
需取得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涉及食宿服务)等资质。
三、特殊情况处理若因资金紧张等特殊原因无法独立租赁或购置场所,可考虑以下方案:
联合办学 :与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共享资源。
政府补贴 :申请教育专项补贴或租赁优惠场地。
四、违规后果擅自使用民房办学的机构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被责令整改或吊销营业执照;
无法通过年检或资质审核;
侵害业主权益,引发法律纠纷。
综上,民房不得直接作为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需通过合规途径解决场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