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培训期间,劳动者是否可以中途取消(即辞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试用期内的辞职权利 提前三日通知即可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无需提前30天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试航阶段,法律对离职通知期限的要求较宽松,仅需提前3天通知。
二、服务期或专项培训协议的约束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包含服务期或专项培训条款的协议,辞职时可能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赔偿损失若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特殊情况处理 用人单位过错若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培训或培训费用,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无效情形如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如欺诈、胁迫),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
四、法律风险提示 书面证据的重要性协议中关于服务期的条款需以书面形式明确,且用人单位需证明已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及费用支出。
单位终止权的限制用人单位仅在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违法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时,方可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培训期间辞职需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时注意服务期或专项培训协议的约束。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以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