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与学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这种关系是否合法,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3条和第4条 :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7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10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的建立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这里的“用工”包括职前培训,因此学员在参加培训的第一天起就与培训机构建立了劳动关系。
培训机构在培训期间对学员进行管理,学员提供的劳动是培训机构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也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
劳动合同的签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职培训的同时或一个月内与学员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如果培训机构超过一个月未与学员签订劳动合同,学员可以主张支付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的双倍工资。
法律的适用 : 如果学员在培训机构工作期间,双方存在管理以及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并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那么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