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培训学校收取押金是不合法的。押金本质上是一种担保形式,用于确保双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收取押金的当事人未能履行义务或违反合同,押金应当退还给当事人或者抵作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其他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综上所述,培训学校收取押金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可能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培训学校不应收取押金,如果已经收取,应当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