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苗木地的补偿金额因多种因素而异,包括土地类型、位置、苗木种类和生长状况等。以下是一些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相关信息:
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蔬菜地等,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征用果园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
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其他补偿 :苗木移植具有季节性和专业化,征地以移裁为主的根据不同季节按标准的20%—40%予以补偿,征收按标准补偿。
载花木补偿标准不计算存活率,只补偿搬运及搬损费,一般按总出圃价的5%补偿。
建议由于具体的补偿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面临土地征收时,咨询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或专业评估机构,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补偿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