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的规定,承租方由于出租方收回土地的同时收回苗木而取得的苗木补偿费,属于销售苗木的行为,因此,承租企业收到的苗木补偿费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苗木属于农产品,如果是苗木基地自己培育并销售的,属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其销售是免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非自产农产品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非自产农产品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 如果承租方是一般纳税人,收到的苗木补偿费需要按照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承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需要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