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应当在以下地方进行吊销:
原备案机关 :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八条要求,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