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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作业事故哪个部门处理

吊车作业事故的处理涉及多个部门,具体如下:

交警部门 : 负责交通事故的处理和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负责工地安全事故的处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劳动行政部门 : 负责工伤认定的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负责吊车等交通运输工具的管理和监督。吊车属于交通运输管理处管理,汽车吊上岗操作证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吊车是特种设备,归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验监督管理。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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