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起重机属于有形动产,销售汽车起重机应当归类为销售服务。根据开票税收分类选择,若单位是销售某种商品或货物的,应在第一大类中选择“货物”。然而,汽车起重机作为一种提供服务的设备,其销售行为更符合“销售服务”的定义。因此,在开具发票时,应当选择第三大类“销售服务”作为分类。
需要注意的是,汽车起重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涉及其他类型的税,例如增值税或消费税。但根据提供的信息,汽车起重机销售通常不涉及消费税,因为它们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至于增值税,通常销售有形动产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税率根据商品或服务的类型以及企业的纳税人身份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