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事故中,保险公司认可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吊车在非通行情况下,即在吊装货物作业时发生事故,且造成第三人伤亡后果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交强险是法定的强制保险,主要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基本赔偿权益,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商业三责险(第三者责任保险) :在交强险赔偿不足的情况下,吊车投保的商业三责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商业三责险是商业保险,用于补充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保障被保险人因使用车辆而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明确了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区域发生事故,比照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该条例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规定了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在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结论吊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人伤亡后果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和责任划分应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法院的判决来确定。